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办案部门应当在拘传实施后一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网上督察系统以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复印件等形式,将被拘传人的姓名、年龄、性别、涉嫌犯罪的行为、执行拘传时间、执行拘传后被拘传人所在的地点及办案部门和主办民警等情况报本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