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6. 拘传持续的时间每次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需对被拘传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结束拘传后,除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或者转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外,不得继续限制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 5. 目录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