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重新鉴定。 (1)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电子数据的重新鉴定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① 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② 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③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④ 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⑤ 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⑥ 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2)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3) 经审查,不符合重新鉴定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4)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其中: ① 重新进行刑事技术鉴定的,应当逐级报送上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进行; ② 对淫秽物品、毒品、电子数据重新鉴定的,由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或其设立的鉴定机构负责实施; ③ 对枪支、弹药重新鉴定的,由省级公安机关进行; ④ 对医疗事故的再次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