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电子数据的重新鉴定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