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7.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7. 7. 期限。 (1)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或者投资权益、股权、保单权益等其他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 (2) 对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的期限可以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 (3)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经作出原冻结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 (4) 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 6.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