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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6.

6. 查封期限。

(1) 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应当经作出原查封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前五日内重新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 (2) 案件重大复杂,确需再续封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前五日内重新制作《查封决定书》和《协助查封通知书》,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最长不得超… (3)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续封决定告知有关当事人。 (4) 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自动解除。
(4)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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