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解除。 ②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② 4. 解除。 ② 解除对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扣押的,应当将《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正本及回执送达协助解除扣押的单位。正本由协助解除扣押的单位留存,作为协助解除扣押犯罪嫌疑人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依据。回执由协助解除扣押的单位填写后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存入诉讼卷。 ① 目录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