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解除。 ①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① 4. 解除。 ① 解除扣押的,应当将扣押的财物、文件发还原持有人。发还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由领取人在《发还清单》上签名,注明领取日期,侦查人员注明办案单位,并签字注明文书制作日期。《发还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领取人,一份存入诉讼卷。 (3) 目录 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