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解除。 (1) 条件。对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 (2) 批准。解除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由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原扣押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的,解除扣押时,仍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 程序。 ① 解除扣押的,应当将扣押的财物、文件发还原持有人。发还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由领取人在《发还清单》上签名,注明领取日期,侦查人员注明办案单位,并签字注明文书制作日… ② 解除对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扣押的,应当将《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正本及回执送达协助解除扣押的单位。正本由协助解除扣押的单位留存,作为协助解除扣押犯罪嫌疑人… (7)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