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批准。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2. 批准。 (3)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扣押邮件/电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包括: (2) 目录 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