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扣押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扣押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