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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批准。

(1)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制作《呈请扣押报告书》,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扣押决定书》。 (2) 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扣押报告书》… (3)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扣押邮件/电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犯罪嫌疑人的邮… ① 该犯罪嫌疑人寄发的; ② 直接寄交该犯罪嫌疑人的; ③ 寄交他人转交该犯罪嫌疑人的; ④ 寄交该犯罪嫌疑人转交他人的。
(5)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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