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本细则所称公安民警,是指在编在职的公安民警。试用期内的公安民警(含公安院校毕业生)参与执法活动的,适用本款规定。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3. 本细则所称公安民警,是指在编在职的公安民警。试用期内的公安民警(含公安院校毕业生)参与执法活动的,适用本款规定。 (1) 公安民警应当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未取得中级执法资格的,不得担任县级和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机构负责人,以及主办侦查员和案件审核人员。 3.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