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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本细则所称公安民警,是指在编在职的公安民警。试用期内的公安民警(含公安院校毕业生)参与执法活动的,适用本款规定。

(1) 公安民警应当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未取得中级执法资格的,不得担任县级和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机构负责人,以及主办侦查员和案件审核人员。 (2) 公安民警执法,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可以由一人进行的除外。 (3) 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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