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解剖尸体。 (1) 批准。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 (2) 通知家属到场。 ① 解剖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死者家属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以解剖尸体,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 ② 解剖外国人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馆、领事馆有关官员到场,并请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馆、领事馆有关官员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 ③ 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能引起争议的案件,或者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案件,为确保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公安机关在进行尸体解剖、死因鉴定时,应… (3) 解剖地点。 ① 解剖尸体应当在尸体解剖室进行。 ② 确因情况紧急,或者受条件限制,需要在现场附近解剖的,应当采取隔离、遮挡措施。 (4) 解剖尸体。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捺印尸体指纹和掌纹。必要时,提取血液、尿液、胃内容和有关组织、器官等。尸体指纹和掌纹因客观条件无法捺印时需在相关记录中注明。 (5) 照相、录像。 ① 检验、解剖尸体时,应当照相、录像。 ② 对尸体损伤痕迹和有关附着物等应当进行细目照相、录像。 ③ 对无名尸体的面貌,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包裹尸体物品等,应当进行详细检查和记录,拍摄辨认照片。 (6) 制作《尸体检验报告书》。尸体检查人员根据尸体检查情况,制作《尸体检验报告书》,反映尸体检查、提取检材情况和结果,存入诉讼卷。 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