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解剖外国人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馆、领事馆有关官员到场,并请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馆、领事馆有关官员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死者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馆、领事馆有关官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可以解剖尸体,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外国人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或者有关使馆、领事馆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