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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1) 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将现场信息录入“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并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其中,对命案现场信息应当在勘查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录入… (2)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像和现场录音。 (3)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准确、规范,能够作为核查现场或者恢复现场原状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证据要求。 (4) 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相互吻合。 (5) 现场绘图、现场照相、录像、《现场勘验笔录》等现场勘验、检查的原始资料应当妥善保存。现场勘验、检查原始记录可以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形式记录,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见证… (6) 对现场进行多次勘验、检查的,在制作首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后,逐次制作补充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18—06.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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