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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②

3. 受理与审查。

② 公安机关受理后,控告人就同一事项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检察机关已经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

(4) 申请人申请刑事复议、复核时一并提起国家赔偿申请的,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另行提起国家赔偿申请。 (5) 公安机关不予受理刑事复议、复核申请或者终止刑事复议、复核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6) 对受理的驳回申请回避决定的刑事复议案件,刑事复议机构应当重点审核下列事项:
① 目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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