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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2. 决定程序。
  4. ② 认为不应当回避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说明回避申请人以及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或者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当驳回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报回避决定机关批准。
  5.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2. 决定程序。
② 认为不应当回避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说明回避申请人以及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或者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当驳回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报回避决定机关批准。

(3) 送达。侦查人员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由其在副本(附卷联)上签字,另一份副本交被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侦查终结时,副本(附卷联)存入诉讼卷。

(2) 目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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