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决定程序。 ② 认为不应当回避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说明回避申请人以及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或者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当驳回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报回避决定机关批准。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2. 决定程序。 ② 认为不应当回避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说明回避申请人以及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或者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当驳回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报回避决定机关批准。 (3) 送达。侦查人员应当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二日内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由其在副本(附卷联)上签字,另一份副本交被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收到回避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侦查终结时,副本(附卷联)存入诉讼卷。 (2)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