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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2. 决定程序。
  4. ② 认为不应当回避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说明回避申请人以及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或者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当驳回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报回避决定机关批准。
  5.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决定程序。
② 认为不应当回避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说明回避申请人以及被申请回避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或者翻译人员的基本情况,应当驳回申请回避的事实和理由,报回避决定机关批准。

(2) 批准。回避决定机关批准回避的,应当制作《回避决定书》。回避决定机关不批准回避的,应当制作《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② 目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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