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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 通过受案立案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 (2) 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 (3) 统一接受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 (4) 协调解决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 (5) 办理不予立案复议复核案件。
14—08.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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