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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接受监督。

(1) 回复人民检察院。 ①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主动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② 公安机关收到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书》后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2) 复议、复核。 ① 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② 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③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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