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采取紧急措施。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1) 违法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 (2) 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现行犯被扭送至公安机关的; (3) 在逃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或者被发现的; (4) 有人员伤亡,需要立即采取救治措施的; (5) 其他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的情形。 ③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