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对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的,依照本细则第14—07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