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3. 接受检察机关监督。 (1)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 3.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