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期限。受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 (1) 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三日。 (2) 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七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 (3) 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 (4)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可以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5)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 (6) 对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需要建立专案开展侦查的案件,立案审查期限按照专案侦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7)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书面通知立案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立案侦查。 (8) 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