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证据材料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等,由证据提交人、办案人(接受人)签名,注明接受时间,加盖办案(受案)单位公章,一份由办案(受案)单位留存附卷,一份交证据提交人,一份连同接受的证据交公安机关的保管人员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