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制作《受案登记表》。接受案件的民警应当当场制作《受案登记表》,连同其他受案材料,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受案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受案单位留存,一份随案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