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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接受证据。

(1) 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当场登记,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2) 《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三份,写明证据材料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等,由证据提交人、办案人(接受人)签名,注明接受时间,加盖办案(受案)单位公章,一份由办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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