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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范围。

(1) 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警种对下列任何一种来源的案件都应当立即接受,不得推诿,除案件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都必须进行网上登记: ① 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 ② 110报警服务台指令的; ③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或者其他公安机关移送的; ④ 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 ⑤ 上级交办的。 (2) 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报案事项,应当立即告知报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对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报案人作出解释,不再重复接报案登… (3) 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涉嫌犯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公安机关应当接受,不得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先行向行政执法机关报案、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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