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经济犯罪案件。 (1) 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行为发生地、运输假币的途经地。假币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还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2) 以窃取、收买等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在异地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可以由持卡人信用卡申领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3)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 ① 逃税案、逃避追缴欠税案。纳税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纳税义务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 ② 扣缴义务人逃税案。适用本项第1目规定。 ③ 抗税案。由抗税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④ 骗取出口退税案。由骗取出口退税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其他涉案地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为他人虚开案件,由开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为自己虚开案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件,由… ⑥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制造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制造发票案。由伪造地、非法制造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⑦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由出售地、购买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 ⑧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非法出售发票案。由出售地、购买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由最初受理的…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