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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1.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4. ②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5.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1.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②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2)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② 目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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