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