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见证。 ③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执法办案职权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聘用人员。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2. 见证。 ③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执法办案职权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聘用人员。 (3)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案卷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全程不间断录像。 ③ 目录 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