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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③

2. 见证。

③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执法办案职权的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聘用人员。

(3)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案卷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全程不间断录像。
② 目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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