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带回人员。除当场处罚、现场调解的外,应当依法将违法犯罪行为人带回公安机关处理,通知被害人(被侵害人)、证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或者到被害人(被侵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