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使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应当规范办案系统的使用,基于公安信息网身份认证与访问控制系统,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相关部门及其人员分级分类授予权限。

因工作需要临时超越授权使用办案系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由系统管理员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