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年) 第五章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执法公开工作,并为开展执法公开提供必要的人员、物质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执法公开审核审批、保密审查、信息发布协调的程序和机制,实现执法公开规范化。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设互联网政府公开平台,统一公开本机关执法信息。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供统一互联网公开平台的,可以通过该平台公开。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推动发展信息安全交互技术,为高效便捷开展执法公开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执法公开满意度测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开平台或者政府网站、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电话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在窗口单位现场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执法公开情况进行评估,并参考评估结果改进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执法公开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完善奖惩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