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年)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执法公开满意度测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开平台或者政府网站、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电话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在窗口单位现场进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