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

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且不及时更正,或者弄虚作假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且不及时撤回的;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