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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网上公开办事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 第二十七条 网上公开办事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向申请人提供办事事项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开展网上公开办事,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府网站进行,同时可以通过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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