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网上公开办事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公开网上办事事项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申请途径或者方式、申请需要提交材料清单、办理程序及期限,提供申请文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名称、依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和期限;

网上咨询,解答相关法律政策、注意事项等常见问题;

网上预约办理;

申请文书的在线下载、网上制作,实现网上申请;

受理情况、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等执法信息的网上查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申请人告知执法信息的,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告知。

公安机关在网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办事事项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