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年) 第二章 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府公开平台进行,同时可以通过公报、发布会、官方微博、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