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年) 第二章 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负责。必要时,征求政务公开、法制、保密部门的意见,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