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年) 第二章 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8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信息,应当即时公开;辖区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可以定期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