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 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或者弄虚作假的;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