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举报。收到举报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自收到举报之日起60日内向举报人告知结果。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