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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公开审批程序和保密审查机制。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指导、监督执法公开,特别是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公开办理,及时发现整改问题。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执法公开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范围。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设完善政府网站和内部执法信息平台,为执法公开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提出公开申请;经申请,该公安机关仍拒绝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公安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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