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第三章 向特定对象公开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向特定对象公开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在旅馆、网吧、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等行业内公开检查、处罚等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