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
办案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
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诉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行政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报案或者报警时,应当告知其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